新乡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(续)
2007-09-26 10:34:13.0
第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。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:
(一)县政府每年都要对县政府各部门、各乡(镇)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,确定工作等次。
(二)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、乡(镇)和个人给予表彰。
(三)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乡(镇)及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;对不认真整改的,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、先进、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;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,当年不得评先受奖,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。
(四)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。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,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。
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、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,由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,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新乡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
二○○七年三月十五日
(共印100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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